濰坊供暖溫度標準
最佳答案 18±2℃,不得低於16℃。根據《濰坊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採暖期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據氣溫情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調整採暖期的決定。採暖期內使用者室內供熱溫度為18±2℃,不得低於16℃。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8±2℃,不得低於16℃。根據《濰坊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採暖期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據氣溫情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調整採暖期的決定。採暖期內使用者室內供熱溫度為18±2℃,不得低於16℃。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熱使用者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4℃、低於16℃的,退還熱費的50%;
(二)供熱溫度低於14℃的,全額退還熱費。因熱使用者裝修、裝飾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熱使用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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