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如何為自己辯護
最佳答案 顯然辯護律師的觀點是錯誤的,公訴人感覺到此案的關鍵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這一實質性問題,將一說即明,因而公訴人運用直接反駁法答辯: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1、直接反駁法。被告人及辯護人在庭審辯論中有時迴避實質性問題,抓住表面特徵來掩蓋事實真相,在次要枝節問題上做文章。公訴人可以採取抓住主要矛盾,攻擊要害的直接反駁法進行答辯。所謂直接反駁法,就是抓住對方的錯誤實質,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奪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如一位律師在張某搶劫案辯護中提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理由是張某沒有實施暴力,僅僅是揚了一下拳頭,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為只構成搶奪罪。顯然辯護律師的觀點是錯誤的,公訴人感覺到此案的關鍵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這一實質性問題,將一說即明,因而公訴人運用直接反駁法答辯: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可見,暴力手段並不是構成搶劫罪的唯一條件,採用語言、用某種動作或示意進行威脅的手段同樣也能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對被害人揚了一下拳頭,是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質是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這就是一種用暴力脅迫進行搶劫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特徵”。由於公訴人抓住了答辯要點,使辯護人啞口無言。採用直接反駁法一定要認真地分析對方觀點錯誤實質,然後抓住其錯誤實質進行答辯,這是取勝的關鍵。
2、避實就虛法。庭審辯論中,公訴人無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別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認自己部分行為的同時,當庭否認其犯罪故意,對此如從證據等實處直接反駁,對方會採用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方式堅持自己辯解,公訴人缺少最直接的證據而難於揭穿被告人辯解的虛假性,使辯論陷於被動。此時,公訴人可採用避實就虛法進行答辯,即暫時迴避難以直接回答的實質問題,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把對方的虛”問題辯論清楚後,實質問題便迎刃而解。如張某盜竊一案,張某趁好友李某家中無人之機盜走一輛摩托車,被告人當庭供稱是借車。公訴人沒有和被告人在借車與偷車這實質問題上直接糾纏,抓住被告人當天到李家去過兩次而未提出借車這一情節進攻,另闢蹊徑地向被告人發問:你以前供述這天到李家去過兩次,屬實嗎?”被告人表示屬實。公訴人又問:這兩次李家有人嗎?”被告人回答有”,公訴人乘勢出擊:李家有人,你不向車主借車,家中無人你卻將車開走,難道這是借車嗎?”被告人無奈承認了不是借車,從而使偷車這一實質問題得以證實。此案公訴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後二次到過李家而未提出借車這看似虛”的事實,來揭露偷車的真相。
3、借言辯駁法。實際上是以言駁言,即對辯護人的意見、觀點不從正面進行反駁答辯,避免直接交鋒,而採用迂迴的策略,避開對方的氣勢,不受對方思路的牽制,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剖析辯護觀點的虛偽性。這種辯論方法適用於駁斥缺乏事實根據的空談。如在一起受賄案件的法庭辯論中,辯護人以被告人翻供為由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公訴人沒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簡短地問被告人幾個問題:一是你的下屬會誣陷你嗎?答不會;二是你的女兒會誣陷你嗎?答不會;三是你的女兒會誣陷你嗎?答不會。公訴人進而提出既然他們都不會誣陷你,那麼他們證實你受賄你怎麼解釋?被告人沉默不語,不能自圓其說。被告人辯護觀點有時自相矛盾、缺乏邏輯,對此可藉助其言進行反駁。如一辯護人以贓物未追回,無實物的情況下估價過高為由對價格鑑定提出質疑。公訴人回答:價格是物價部門根據失主的證言進行市場調查後得出的結論,正是由於贓物未追回才叫做估價鑑定,辯護人也未見到贓物,憑什麼斷言估價過高呢?”此案辯護人利用贓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價過高的結論,那麼借辯護人贓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見贓物憑什麼斷言估價過高呢?”的結論,使辯護人無言以對。
4、引申歸謬法。正面指出辯護方的錯誤觀點的實質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駁,但對荒謬的論題光靠指出實質有時反而顯得無力,這時恰當地運用引申歸謬法會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歸謬法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對方的觀點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匯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對方觀點為假的辯論方法。在一起毀人容貌的傷害案中,辯護人提出:毀人容貌,應該是毀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後,雖然面部受傷,但最大的傷口現在已經治好,僅留下面部不大的幾塊傷疤。因而沒有達到毀容程度,不能按重傷害對待”。公訴人從辯護人的這種荒謬的觀點出發,推匯出以下結論:按照辯護人的說法,毀人容貌一定要達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麼只達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當然不算是毀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為了打官司,不能求醫治療,必須忍痛到開庭審判,以保留‘原狀原形’,證明自己被傷害達到了何種程度的毀容,是輕傷害還是重傷害”。稍具常識的人就能知道這種結論是荒謬的,公訴人雖然沒有從行為事實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實際造成嚴重後果的事實,從正面反駁辯護人,但是實際上已推翻了對方的論題,達到了反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