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司法制度

日期:2024-08-18 分類:綜合百科 投稿:zhao

最佳答案 漢朝的訴訟審判制度較秦朝更為完備,關於告劾、傳覆、斷獄、繫囚均有專門法令,漢朝的起訴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告劾,由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訴訟,類似於現在的自訴。

漢朝司法制度

漢朝的訴訟審判制度較秦朝更為完備,關於告劾、傳覆、斷獄、繫囚均有專門法令,漢朝的起訴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告劾,由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訴訟,類似於現在的自訴。另一種方式是由各級官府、監察機關察舉違法犯罪行為,類似於現在的公訴。與秦朝所不同的是,漢朝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除大逆及謀反等重罪以外,親屬之間不負有告奸的法律產務。在逮捕羈押罪犯的程式中,對貴族、官吏、老、幼、廢疾、孕婦實行特別優待,他們或者由於身份高貴,或者由於身體條件,可以不戴刑具。